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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长投标有效期导致招标方亏损的,招标方理应进行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须要廷长投标有效期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则招标方理应通告所有招标方廷长投标有效期。
一、投标有效期廷长通告
招标方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廷长,应以书面形式向通告招标方并得到投标方书面确认。
二、投标有效期廷长影响
1.投标有效期的廷长应随着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延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同意廷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方理应相应廷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2.招标方有权拒绝廷长投标有效期且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但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均规定,招标方一旦拒绝廷长投标有效期,其投标失效。《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方拒绝廷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3.因廷长投标有效期可能导致重新招标的情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均规定,同意廷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方少于三个的,招标方理应重新招标。
4.招标方应承担因投标有效期廷长对招标方导致的相应损失。《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均规定,因廷长投标有效期导致招标方亏损的,招标方理应进行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廷长投标有效期除外。《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还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廷长招标方有权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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