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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中“限定品牌”的法律条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限定或是选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是供应商应属招标方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是投标人情形。《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是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方编制招标文件碰到技术规格难以形容明白时,普遍认为只需选定三家及以上的品牌也就不违背招标投标法有关“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是投标人”的有关规定。其实,这样的认知能力是不正确的,不管选定多少种品牌,都属于“选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背招标法律的行为。
二、采用的品牌要具备替代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均要求,假如需要采用某个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够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边加“或等同于”的字眼。
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施工招标文件时,当遇到技术规格难以形容明白的情况时,允许采用某些品牌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为例说明技术规格要求,但是同时要求在参照品牌后边加上“或等同于”的字眼,用于体现招标方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并且采用的货物品牌在市场中具备替代性。
三、同等档次品牌判定
评审委员会在判定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投标产品是否属于同等档次品牌时。针对品牌档次划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具体要求,完全凭业界口碑及其评标专家的主观判断,并不是一个相应固定标淮,所以无法把握分寸,较易造成认知能力标淮上的差别。
因为每个品牌相同类别的技术参数是可比的,提议招标方尽可能还是回归参数本身进行比较和判断,以防止主观判断造成过大偏差。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吗?(限定品牌是否合法?)”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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