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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投诉行为维权注意事项

2023-03-31 14:46 栏目: 标书知识 查看()

一、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到异议、投诉、提到行政裁决或是起诉

不论是提到异议、投诉或是行政裁决、起诉都有法律规定的时限,在司法实践这种时限都为严苛把握的,超过这种时限相当于选择放弃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果逾期即便招投标存在明显不公,有关部门就不会再开展实体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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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同时提到招投标事宜暂停申请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涉及到的项目通常都投入较大,涉及面广,如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继续签约,甚至投入资金开工,除非出现明显违反规定情形,不论是行政监督部门或是审判部门都不好再轻易改变中标结果。因此投标人应当在投诉的第一时间不仅向行政监督部门也要向招标人申请暂停招投标活动。如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不同意暂停,应当在行政裁决和起诉全过程中向案件审理部门同样提出暂停申请。

三、首先选择行政裁决

招投标通常都有明确工期目标,基本不可能会因为有起诉或是复议案件存有就要项目无限期暂停,因此案件审理时间太长显著对投诉人不好,因此在该类案例中投诉人挑选审理程序更加简捷、周期更短的行政裁决程序流程更加有益。

四、留意行政监察全过程中程序里的违反规定

招标人通常会将侧重点放到招投标里的实体违反规定,可事实上许多行政监察案例中,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投诉的过程当中可能并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管。如果投诉无果进入起诉(或复议)程序流程,被告人(或被申请人)就变成了行政监督部门,在起诉(或复议)过程中,在对于招投标里的不合法的与此同时关注监督制度里的程序违法,通常会具有无法想象的实际效果。以应用招投标程序最为普遍的工程领域为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事宜规定了严苛细致的程序流程,比如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质证等程序,但是司法实践行政监督部门没有完全按照程序处理投诉事项的情形仍大量存有,因此在投标人不应忽视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诉程序违法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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