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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可以编制招标文件和管理评标的相近专业力量。”根据有关规定,代理机构只需具有上述条件,就可以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拓展阅读:2017年7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2017第7号)文件,暂停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改建议,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确定了取消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认定。
2017年12月27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有关取消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20年8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2021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有关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招标代理资质被取消,应该是招标投标行业的一个重要改革,是放宽招标代理准入门槛,增强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推动简政放权、增强事中、事后监督的又一个核心工作。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承接EPC项目招标代理需具备哪些资质”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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