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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文规定,诚实信用,是包含供应商在内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对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和招标投标活动根本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便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违法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撤回投标文件,便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促进、修改或是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三)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能够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调整、修改或是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种有关规定,早已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供应商,只能够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
(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署合同的,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五)《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明文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概不退款,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该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并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需对招标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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