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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易公共资源需要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采购、公开拍卖等形式公开交易,它是由可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的性质决定的。在可交易公共资源公布交易中,一般发生三项职责,即产权交易职责、组织职能和监督职责。
一、产权交易职责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要在公共资源交易环节中由国家担负日常维护交易活动有序进行的职能。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通常包括
(1)给予交易场所,
(2)创建买卖公众信息网站
(3)制订]扛交易规则;
(4)保护买卖秩序
二、买卖组织职能
公共资源交易组织职能通常指政府依法设立的集中交易机构受公共资源交易发标方委托组织的一系列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组织职能通常由政府设立的集中交易机构协助发标方完成下列活动:
(1)挑选代理公司或是自创采购与招标文档
(2)公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内容:
(3)挑选评审专家;
(4)向招标方发出资格预审结论通知书并告知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
(5)统一安排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6)公平公正挑选招标方;
(7)接纳投标文件;
(8)公示中标候选人;
(9)明确中标方;
(10)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其它招标方;
(11)签订中标合同等
三、买卖监督职责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职责就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督买卖公布、公平、公平公正开展所实施的监督行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行为通常包括
(1)买卖信息发布平台标准核查:
(2)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合法性确定,
(3)交易规则台法性确定
(4)买卖评审组织组建方式合法性确定
(5)应标人资质审查:
(6)中标、废标、中标方以及买卖结论有效性确定,
(7)交易方式追踪
(8)中标合同的履行监督
(9)买卖违规行为管理等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公共资源交易职能划分”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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