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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是指招标方组织潜在投标人对项目执行在现场进行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以及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现场踏勘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提及“现场踏勘”,只对“现场考察”有明确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方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是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招标文件中是否设置现场踏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说来,若牵涉到工程类或货物类项目且需要安装的采购项目等,周围环境等客观因素对项目执行影响巨大,且在招标文件中又难以将具体情况描述到位的项目,设置现场踏勘环节就非常重要。
针对采购要求较为确立的物品或是服务类采购项目,则没必要开展现场查勘。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怎么组织现场踏勘”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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