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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本案争议焦点为授权人签字问题,当遇到文件需要当事人签字,而当事人不在场时,就会有让他人代为签字的情况。那么,由他人代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霖认为:代签字一般发生在有特殊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比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朋友之间、同事之间、员工与公司之间等,代签字有时是直接签署当事人的名字,有时是在代签当事人名字后注明代签人的名字。签字是一种由本人签名确认其将受文件约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有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签字需由他人代签的,其意思表示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使签字人获得代理权才可以实施签字行为,或者由当事人对代签行为进行事后追认。又因意思表示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所以除了委托授权或追认之外,还有一种是代理行为,即虽然代签字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采购管理部门分析后认为,由他人代签字对当事人并非当然有效,按照法律规定,通常在三种情况下代签字行为对当事人有效,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当事人:一是当事人针对代签字事项向代签字人授权,由代签字代理;二是代签字人虽无代理权,但当事人对代签字行为事后追认认可;三是当事人履行一定行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签字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的。另外,如代签字人仅仅签署当事人的姓名,存在假冒签名时,如当事人否认,并且经笔迹鉴定不是当事人签字时,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针对采购文件“投标文件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签署”之要求,经综合分析后认为,评审委员会以“招标文件签字非授权人本人签署”原因认定B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行为,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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