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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是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要求,但是,公布不一定代表着不用保密,保密为了更好的公布与更公平的竞争。招标不成功或涉及到贪腐的案例,大多肇始于泄密。因而,学习、掌握与执行政府采购项目保密制度,对搞好政府采购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投标供应商状况应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在开标前对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字、数量和影响公平性的其他情形保密。
第二,评审专家信息应保密。开标前随机选择的评审专家名单,需在购置结果公示前保密。一般而言,随机选择的专家名单全是密封打印,交给监标人员在投标当场拆封、核对,如果评审专家数据泄露,个别投标者可能找专家“做工作”,影响购置过程的公平。
第三,审查状况应保密。首先,要确保投标活动在绝对保密的情况下去。其次,投标人员、监督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投标情况和知晓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应给予保密。最后,投标后来在公示公告前要保密。
第四,投标文件应保密。除依法应公开的内容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关信息都属于保密内容。
第五,标底应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前泄漏标底,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涉嫌犯罪的,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商业机密应保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漏审查文件、审查情况和审查中获知的商业机密。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你不知道的事”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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