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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中标人的投标总价不得超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就应该接纳其投标报价为中标价。
此项目中的投标人用了不平衡报价的思路,在确保投标文件合理前提下根据适当增加分项报价中一些分项的单价,从而减少另一些分项的单价来获得收益最大。
对以上情况,除非是招标文件中事前对招标人的不平衡报价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例如,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总价不变前提下,对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否则招标人只能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接纳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及相应子目的单价,保证合同的价款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单项货物价格过高,招标人应怎样处理?”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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