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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等标期?(招标人可与投标人约定缩短等标期吗?)

2022-11-14 12:35 栏目: 标书知识 查看()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要求,货物和服务项目实施招标方式采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一般我们将发出投标文件至投标截至不得少于20日,称作“等标期”,目的是为了使供应商获取招标信息并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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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标期能否减短呢?

近几年来,供应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有的还会特意聘请律师团队,以求通过这种合法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其实我们国家等标期算不上长,依照国际惯例,等标期要求不得少于40日。在《政府采购协定》(简称为GPA)中等标期分成一般等标期和特殊等标期两种,一般等标期为40日,特殊等标期,例如电子采购,要求能够减短到不得少于10日。

不管什么情况,也不能减短等标期。法律规定的20日等标期,主要目的是让更多潜在投标人能够积极参与到招投标活动当中,相对比较长一段时间有益于更多的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从而最大程度地完成竞争。

如今各省市建成了电子化招标采购系统,逐步实现了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在全面推行互联网+采购模式下,电子招投标等标期的确用不着留这么长时间。可是这就需要下面政府采购法修订中予以明确,在没修订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二、招标文件应当发售多长时间相对合适呢?法律对于此事是不是有明确规定?

就招标文件发售的期限,各地方法不同。招标文件持续发售时间过短或过长,都将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但以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例如公开招标,应该给足购买标书的时间,甚至是在投标截止前都应该容许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因为招标的实质就是要营造充分竞争的环境,足够的招标文件给予期限,能够给更多的供应商机会,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防止投标不足三家的现象。参加的供应商多还能够给招标人更多选择机会,这种选出优秀中标人机会就会越大。随便减短招标文件给予期限,等于是缩短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时间,减少潜在投标人参加公平交易机会,甚至是易成为了弄虚作假的理由和借口。

法律专家指出,招标文件的给予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此事早已作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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