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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在提交修改材料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二是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材料要标注“补充、修改”字样,以与投标文件中相同内容有所区分,即声明未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投标文件递交后,能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价格作出调整?”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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