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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解释》实施前,政府部门规定不得备案预付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后,政府相关部门解除禁令,预付合同备案,成为“白色合同”。
二、双方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有法律原因变更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或签订不同协议。但合同变更内容或签订的协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正常合同变更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金额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规定,应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确定,承包商可以证明开发商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已发生施工量的,实际施工量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施工。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记录。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内容是对合同的补充。如果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是对主合同的补充,不违反主合同的实质内容,虽未备案,但不影响效力。未向有关部门备案的,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如何跟进备案,还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黑色合同”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出现,但不改变“白色合同”中关于仲裁协议的约定。“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可以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对“黑合同”具有约束力。
四、“黑白合同”普遍存在施工企业到底如何应对,司法解释目的是为了与《招标投标法》第46条禁止性规定相一致。使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实质性内容落实到合同中去,确保当事人按该实质性内容履行,【应当招标的工程(国发改委)3号令】,至于其他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签订“黑白合同”发生纠纷时,以那一份合同为准,应依《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有时间先后的,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没有时间先后、不能证明时间先后或虽有时间先后但双方履行的是先签订的合同的,则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既无时间先后,又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则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对比,在建设工程中一定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于合同需要具有法律效力,才能维护彼此的权益。对于发生纠纷之后才能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解决,因此,大家需要对阴阳合同的效力有更加清楚的了解,才能有帮助。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是什么(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要注意什么)”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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