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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为虚假工程项目招标
一般“虚假招标”就是指:工程项目甲方和乙方早已就某些工程项目签署合同或乙方已入场工程施工,而并没根据招标程序,这时候想要获得施工许可证,而组织的假招标,多会使用围标、没有在新闻媒体发公告等方式从而达到让乙方中标的目的。
总而言之,触犯“三公”原则的招标都可以叫做“虚假招标”。
常常所采用的方法关键有以下几点:
其中之一,内定标外陪标。这种问题非常容易在邀标里出现,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拟招投标公司企业私底下接触,议价,从这当中选中招标公司企业,随后招标人出来办理邀标的审批手续,暗箱操作的“招标公司企业”则串通其他几家企业做被邀请对象,名义是来竞标、实际上是来陪标。
二是,制订招标文件时暗地里偏向。为了保证招标条件有益于某些投标者,有一些招标人有意开设一些其他公司无法跨越的门坎,做为中标的关键标准,根据这种难题挤走其他公司。还有一些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是本地企业等原因为由,排斥其他投标者,保护自己选择的公司企业招标。
三是,在评标环节暗做手脚。有的招标人为了让暗箱操作的投标者招标,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评委暗示,使评标打分有倾向性,使其中标。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综合评标法中。
最后,暗示暗箱操作公司企业先低价中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再进行变更。在工程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内容相符合的合同,但为了让暗箱操作公司企业招标,先采取低价中标策略,签定合同时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再通过设计变更等方法给与补偿。
二、虚假招标的处罚
虚假招标的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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