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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证有效的期限。投标文件是投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向投标单位发出来的要约承诺,依据《合同法》有关承诺期限的规定,投标有效期为投标单位对投标单位发出来的要约承诺作出承诺期限,又是投标单位其本质递交的投标文件担负有关义务的期限。
投标有效期有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投标单位来讲,只需要预测分析一定期限内的经营风险,保证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力;对投标单位来讲,可以科学合理计划和安排各项招标工作,及时和有序地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投标单位和中标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方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评标报告后,投标单位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认中标方,但最晚应在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认。
因此可见,中标通知书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投标有效期过期后,投标单位不会再接收投标文件约束,假如保持发出中标通知书,会有可能担负相应的风险性。因此,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需要投标单位做出承诺延长投标有效期,保证中标通知书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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