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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此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供缴税和社保的材料,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年限的材料属于正当要求,只要这个年限要求不是超过正常理解的范围即可,所以该要求合理。
一般三年的要求属正常情形,但同时应考虑到成立时间未满三年的潜在投标人,因此最好增加一条对于成立未满三年的投标人需出具从成立时间起至投标前某一时间点的证明材料。
至于相关材料的形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依法作出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能够清楚准确反映投标人商业信誉情况为标准,包括是否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如果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依法纳税为投标人的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和规定期限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主要是社会保险登记证和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包括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依法免税或无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需要缴纳相关免缴税费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提供的证明函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要看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
本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三年的缴费记录,投标人提供社保无欠缴证明和未发现欠税的证明,个人认为若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上未明确起止日期,那隐含的前提是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未发现上述行为,能证明依法缴纳了税收和社保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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