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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如何合理设置工期?(工程招标工期的具体要求)

2022-12-12 14:45 栏目: 标书知识 查看()

国务院法制办曾经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对有效施工期解释为“有效施工期指在正常的建设条件下,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期定额为核心,融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而明确的是投资方,各参与单位均得到令人满意的经济收益的施工期,有效施工期应以工期定额为核心确认,但未必与定额施工期完全相同,可依施工条件等作适时调整,主要是因为定额施工期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是经选取的各类典型工程经分析整理后综合取得的数据,由于技术的进步,完成一个既定项目所需的时间会缩短,施工期会提前。判断施工期是否合理的关键是使投资方、各参建单位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经济收益。”实践中常以此作为依据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期定额为核心确认有效施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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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定额指在一定程度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下,在特定的时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工程项目建设消耗时间标准,其具备一定的法规性,对确认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期具有指导意义。

国家建设部于2000年2月16日新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核心,融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普遍调查分析的前提下规划修编而来。

该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决策的依据,是签署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有效施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前提,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招投标施工期、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的参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可逼迫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可随意缩小有效施工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文件也明文规定建设单位“不可随意缩小有效施工期”,作为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明确有效施工期。不可随意压缩工期。否则的话组成不合理性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是投标人。

具体招采过程当中,招标文件设定施工期有可能会以不合理施工期,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的问题,合作意向中标人中标后,通过一些“不可抗拒”原因反复变动合同工期,以达到“吓退竞争者,合作意向中标人中标”的意图,所以作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期应进行科学论证,如觉得施工期不合理性,还可以在招投标截至10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切勿盲目服从,防止盲目接受合同工期要求后,因为无法达到工期目标要承担巨额的工程延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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