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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投标有套严格程序规定,若该投招标的,不予以设招投标,相关部门根据上述要求,除对企业予以处罚、中止项目实施等惩罚外,对企业直接责任人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与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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