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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程序轻实质,重标前管控轻标后管控
有些监督机构通常注重招投标流程的合法性,对招标文件、招投标环节的管控比较严苛,但对中标后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后期的发包、转包、分包等行为合规合法性关注不够,欠缺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管。
二、重备案轻依法查处,日常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
调查中了解到了,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通常是备案管理、过程管理、严厉查处违规行为个人行为,招标投标法也确立了备案管理的监管模式,但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未明确招投标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围标串标个人行为一般都发生在场外,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是中标等串通投标行为通常隐蔽性强,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所涉及到的经济往来、信息通讯等欠缺取证手段,对涉案人员也没有很好的调查措施,这也使得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难以查深查证。
三、重场内管控轻场外管控,对招标代理机构管控缺少主要措施
从近几年来依法查处案件情况来看,某些招标代理机构做为中介不中立,与投标人相互勾结,将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人名单、工程标底等相关信息透露给特定投标人,为不法企业采取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中标提供便利。目前招投标监督机构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场内个人行为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但从依法查处案件情况来看,招标代理机构的实质性违规行为绝大多数出现于场外,监管方案难以覆盖,尤其是对如何避免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就跑风漏气,为不法企业穿针引线的方法并不是很多。有些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在探索实行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投标人和投标人之间背靠背投标报名方式,有效割断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信息传递链。但目前只在工程监理类招投标中试点,面广量大的施工、采购类招投标还未采用。
四、是重人防轻技防,技术监管方式更新落后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的行政监察仍以人工和书面审查为主。有些地方住建部门已开发围标串标甄别系统,根据对投标报价文件的计算机MAC地址、报价组成等进行比对,可以识别、锁定涉嫌围标串标的单位。但从依法查处案件情况来看,近几年来某些涉案企业反侦查意识日益提高。有些企业为了应对围标串标甄别系统等技术管控,采取以不同电脑制作投标文件等方法,生产制造相互之间没有勾结的错觉,所以目前以文本统一性比对为主体的技术管控难以对其进行甄别。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招投标活动的四个监管漏洞”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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