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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的内容包括投标报名

2023-06-15 10:41 栏目: 标书知识 查看()

一、招投标法规定

面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是国际招投标中常用的常见做法,《招投标法》正是为了走向国际而在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他媒介发布”,同时规定了“招标信息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二、建设部规定

建设部89号令第十四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招标信息是招标方或招标委托代理机构起草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只要符合法规规定,是不需要送招标管理机构或者交易市场则直接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他媒介上发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制招标方或代理机构,违背招标方意愿规定招标信息内容。

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地方的招标管理机构或者交易市场,规定招标方发布招标公告前送其核查,而且核查时要求招标信息的内容要按照其规定文件格式录入,例如在招标方审核的招标信息中标示或强制招标方再加上“投标报名地点在其交易市场”、“招标报名时招标方需携带投标人资质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为何招标管理机构或者交易市场“核查”招标信息时要求招标方务必再加上这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内容呢?只不过两字:“权”和“利”。投标报名时,招标方需提供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原件由交易市场核查检验,不带原件者不得报名(并以这是招标方的招标信息上的要求为借口),此所谓“权”;同时,由交易市场收取投标人的“报名费”,此所谓“利”。

应当在招投标的整个活动中,都是没有“投标报名”这个环节的,招标方不必把它“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交由招标管理机构或者交易市场检验,招标方只须按招标信息所载明时间和地点去领到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方核查其招标资质。“投标报名”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多年来所形成的习惯性,是走向国际不匹配中的一种陋习,都是某些监督机构或交易市场获得“权”和“利”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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