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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定分离
招投标流程里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方定标”做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开展分离出来。实际上在现行标准招标投标规章制度中,评标和定标本来就是分离的,“评定分离”这一概念实则强调更改评审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从而突显招标方的定标权。
所说“评定分离”,就是为了更改过去评标定标均由评审专家确定的处理方式,关键突显招标方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仅作招标方定标的参照,招标方有着定标的决策权,按照规定根据票决来决定中标方。
二、“评定分离”的功效
“评定分离”旨在处理招标投标行业许多问题。在评标定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具有评标裁量权、定标推荐权,招标方具有评标参与权、定标决策权,两者相辅相成。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评标结论相当于中标结果、以专家定标替代业主定标的倾向。
这方面导致评标委员“权大于责”得到的结果:评审专家有着比较大的行政执法程序,却难以担负权利背后掩藏的职责,由招标方担负其评审违法行为的后果。同时也不利于“招标方负责制”的落实:招标方的择优意愿得不到充分体现,中标结果由专家确定也容易成为招标方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与此同时,个别评审专家存在的打分不公、权力寻租等情况,还会引发挂靠、串标、围标、明招暗定等长期存在于招标投标领域的“顽疾”。
“评定模式”重新界定评标和定标两个环节的责权归属,旨在处理权责错位引发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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