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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同时提供,招标文件含有4处具体内容能证明:
1.招标文件中“符合性审查”中要求“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有1家供应商投标函没有按要求签字应当为无效投标,但评标报告上说此外3家供应商因“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符合性审查不过关,按废标处理”的结论却不合乎符合性审查规定。
2.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无效投标条件”中追求的是“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文件格式文件目录”中列出的是“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4.“投标文件格式”含有“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参加投标时提供)”和“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时提供)”的注明,两个格式编号相同,就是给供应商选择,只要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审查在遇到困难或出现质疑时不看招标文件,不根据法律法规或招标采购文件具体条款规定解决,反而是按照其质疑中说的“为了稳妥起见,认为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处理”,导致本应圆满完成招标的项目却造成招标失败,归属于比较严重审查不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审查,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在审查活动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本项目不应该支付审查审查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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