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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市面上对于企业企业信誉的确认具有很强的主观并且没有具体客观性量化指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非常多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为了能挑选到企业信誉优良的供应商,通常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3A信用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证明等。可是,这些证书设在招标文件中作为评审因素是违法的。因为3A信用证书、重合同守信用等证明材料对公司的成立年限、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有明确的规定限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那样,即然不能将3A信用证书、重合同守信用等证明材料放到招标文件中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该如何对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企业信誉作出判断而且依法依规地使用到企业信誉优良的供应商呢?
为了解决供应商是否具有优良政采信誉问题,降低政采评审上对供应商信誉主观臆断产生的影响,让采购人、代理机构挑选到企业信誉优良的供应商,我国现在正在大力推行服务认证。根据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来对企业进行服务评价体系认证,立在公正公平观点下对公司的企业信誉客观性、细化、量化综合评定,在最大程度地弥补了政采领域对供应商的企业信誉没有统一评价标准的空白。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采购人、代理机构怎么选择信誉优良的供应商?”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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