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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对本项目的评标报告和评委审查打分表一同公布。那么评标结果公示时,审查打分表必须得对外公布吗?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0号)第六条明文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理应注明以下几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及投标报价情形;
(二)中标候选人依照招标文件要求约定的项目经理名字以及其有关证书名称和序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水平标准;
(四)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法;
(五)招标文件明文规定公布的别的内容。”该条款内容提及了中标候选人公示理应注明投标报价情形,但没有明确是“投标报价组织情形”或是“包含审查评分、中标候选人强烈推荐等投标报价细节”。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明文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投标报价的相关工作人员不能表露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投标报价相关的其他情形。”该法条将“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投标报价相关的其他情形”明确列入审查保密事宜,不能向外表露。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最后确定:评标结果公示时,不必向社会公开公布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分情形。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评审打分表是否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评分表是否公开?)”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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