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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很多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都颁布实施了供应商管理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供应商评价机制。企业或企业集团组织的相关人员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定期对有交易的单位进行评价。如果部分单位被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即黑名单),则无权参与企业组织的投标活动,甚至整个企业集团,即使参与,投标人也将拒绝。事实上,如果处理不当,上述情况很容易被认定为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除潜在投标人。确需以被列入黑名单作为拒绝某公司投标的理由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理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有上述情形的企业可列入黑名单。
(二)企业同意招标人提出的确定黑名单的依据。
招标人提出的黑名单认定标准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招标人在拒绝黑名单企业参加投标前,应当取得企业对相关标准的书面同意。可以统一要求有交易的企业提交书面承诺,或者在企业参与投标时,可以要求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文件,以免引起投标人的争议甚至投诉。
(三)将企业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事实是客观的。
无论招标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的机制将企业列入黑名单,其前提是企业确实存在相关问题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例如,法律规定,投标人未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但是,投标人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并非招标人单方面的决定。理论上,如果投标人不认可,则需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因此,对投标人“犯罪”证据收集往往是最困难的,招标人需有足够的重视,否则,极易引起纠纷。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能否以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黑名单为由拒绝企业参加投标?”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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