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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不可以弃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招中标后,中标人不可以弃标,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可以视为中标人弃标的情形有:
1、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在签订合同时,恶意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在签订合同时,恶意要求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拒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中标人放弃投标的,招标人不得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的实际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赔偿招标人的实际损失。
虽然法律规定中标人不得弃标,但并非中标人在中标后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拒绝中标,无法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洪水等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等因素放弃投标的,中标人不得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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