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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的认定?(低价中标的风险防范)

2022-11-18 12:12 栏目: 标书知识 查看()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原因:市场竞争激烈,求生存求发展,千方百计压低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中标项目;

低价中标合法吗?(低价中标的危害).png

1、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认定

建筑工程“低于成本价中标”中的“成本价”是指建筑业的平均成本还是中标企业的个体成本?在这一点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以下成本应指“企业个人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企业的单项成本不公开,没有确定标准,在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容易形成纠纷。当争议已经发生时,通常采用专家鉴定,但由于鉴定是基于生产规模、管理水平、自有机器设备、原材料采购成本和使用损失控制、劳动组织和中标人的调度和融资成本,而不是仅仅依靠国家配额,这样的识别是非常困难的。参照《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或有底价时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投标价格可能低于其单独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投标人有低于成本价的投标,否则该投标将被拒绝。”中标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未低于成本价投标。

为了中标,投标人经常提出各种“让步”条件。利润转移前的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价,但利润转移后的实际结算价低于成本价的,也应视为构成低于成本价的投标。其中,“转让利润”的“利润”在具体解释其真实含义时,应首先根据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确定,中标人可以声称是“利润”而不是工程结算价,以免出现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2、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有效期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欺骗中标人。”但业内主流观点认为,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价格条款无效。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未中标或者中标。无效”,施工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对所谓“无效中标”规定了六种法定情形,其中之一是“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中标的,中标是无效的”。根据前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是骗取中标的行为。因此,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价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3、合同价格可以调整吗?

如果因投标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需要退货的,给予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中标价应该是可调的。

具体调整结果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投标人为投标人,由于招标人不了解投标人所在企业的个体成本,因此在评标时无法保证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价.此时,开发商可以要求按国家配额结算,也可以要求参照合同价款结算。

4、低于成本价中标风险防范

(1)投标人风险防范

如前所述,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不利后果主要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应特别注意低于成本价中标的风险。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投标,可能是故意为中标,也可能是由于疏忽、经验不足等过错造成的。

①争取低价中标时,尽量不要低于成本价,特别是不要明显低于国家标准

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低价竞标早已成为业内普遍做法,在所难免。鉴于招标人在评标时不了解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仍以国家配额标准和行业总体情况为依据,判断投标人是否涉嫌投标低于成本。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应明显低于国家标准,包括总价和分项单价应注意这一问题。确需降低报价以提高竞争力时,招标企业应准备充足的材料,证明企业在改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后,具备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生产能力。这就要求投标企业要特别注意数据的收集和企业配额的建立。

②对于容易出现遗漏的项目,在充分了解合同范围的基础上,谨慎报价

部分工程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允许投标人补充;有些项目,投标人只提供图纸和工作要求,不提供工程量清单。这些项目的工程量和漏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发包人往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单价和总价已包括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及明示或明示的一切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合同默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中的项目和数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因实际竣工工程与报价单中工程的差异而调整工程价格。工程量。此类协议通常出现在总价合同中,其内容不公平,给承包商带来很大风险。

对于此类项目,投标人在报价前必须详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说明、工程要求、工程量清单等,认真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投标人提问并做好记录。需仔细核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确定是否可以补充缺件。报价中尽量多列“暂定金额”、“暂定估值”、“暂定项目”等暂定内容,合理估算风险费用,充分处理不可预测的项目范围尽可能。

③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编制应由两组人员“背靠背”进行

采用“背靠背”的方式独立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个人原因和局限性而造成工程量的遗漏和误算,提高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科学性。数量。

(2)招标人风险防范

虽然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有时在客观上对招标人有利,但这种做法严重压缩了承包商的利润空间,威胁工程质量,引发纠纷。从长远利益出发,招标人应采取措施,尽可能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

一是严格按照评标程序进行,对涉嫌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投标人要求澄清;

其次,可能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投标价格的具体构成,作为确定投标人企业单项成本的依据。

然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组织投标活动,避免在合同无效后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5、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退货或者不需要退货的,减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欺骗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欺骗中标,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强制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擅自缩短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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