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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往日业绩与事实不符
投标人在投标时并没有递交真实性业绩证明材料,反而是拿例如框架协议、合同书意向协议书等等一些预约合同代替。甚至有些投标人还会根据伪造等形式去满足投标业绩要求,通常若是这样子的投标方中标,中标信息公告后,必定会造成别的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异议。
二、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并不是投标人代表
在投标活动中有时候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投标人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并不是真实性是投标工作人员的情形,像是实际投标人根据租借别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等一些列材料,或者用别人名义来参加投标。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会引起别的利益关系人的异议与投诉。
三、并不是招标方所要求的代理商反而是经销商
在投标活动中有时候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投标人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并不是真实性是投标工作人员的情形,像是实际投标人根据租借别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等一些列材料,或者用别人名义来参加投标。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会引起别的利益关系人的异议与投诉。
四、财务报表造假
一部分招标方会在招标文件里明确指出,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经过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过的财务报表,作为评标时评价投标人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依据。也有一些要求提供经专业审计事务部门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依据。
但是却由于这个版块没有造成招投标人及评审人员的足够重视,还有一些地区在评标时没有配备经济类评委,基本都是技术类评委,导致在进行资格审定时有一些不足。因而,有一些投标人就钻了这个空子,为了让自己公司的财务更好看,而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造假。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投标常见的作假行为有哪些?”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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