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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产生很多重大弊端。由发包方或采购人任意指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不论是工程招标或是政府采购)的处理方式,促使采购代理机构这种在政府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独市场主体变成了意向供应商事实上的“仆从”,更变成了采购人的“附庸”,是对同样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很大影响,与从源头上治理和遏制腐败现象的立法初衷相悖。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有权利自由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以任何的方式为采购人指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因而,采购人指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采购人的法定权利。如您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行贿受贿或是采用别的非法途径谋求非法收入”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非法途径获得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能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控制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的,能向有关财政部门反映。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如何进行监督?”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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