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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
招投标工作中并不是每一种情形都是有可以直接相对应条款。可是,能用原有要求做介绍解释。招投标法31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组成1个联合体,用一个投标人的身份一同投标。”就是说一块儿投标,不过在具体操作环节会确认联合体主体,但仍然是两家单位。
法律法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能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能是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来说不能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能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该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法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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