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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标书制作的刑事法律问题
1、投标时做假资质证书造成犯罪行为吗?
在进行投标活动时,部分资质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企业,为了能“合法”地承接到大型项目,除了挂靠资质较高的建筑企业进行参标之外,有的甚至干脆找人弄一个假的高资质证书。但是这样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一旦出现纠纷或安全事故便可能会被查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资质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营业执照、驾驶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因此,找人弄假资质证书属于无权制作者制作假证件的伪造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将公司真的的资质证书造假成资质高一点的造成犯罪行为吗?
在投标活动实践中,出现过另一种情况就是,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承接大型项目,在企业原有资质证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自行将等级升级。建筑企业的上述行为属于变造证件的行为。所谓变造证件,就是对真实的证件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根据《刑法》规定,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3、为中标作假别人公司的业绩,然后私刻公章造成犯罪行为吗
在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在针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设定投标条件时,会要求投标方具有承建过至少2个以上类似项目的业绩。如果业绩不够怎么办?为了能参与投标,拿到项目,有些企业便对照先前已竣工的类似项目找人私刻他人公司公章,伪造施工资料,冒充是自己企业的业绩。有时在招标方审查不严的情况下,甚至顺利中标,但是一旦出现纠纷,招标方便会严格审查寻找投标方的问题,很容易发现投标方私刻他人公司公章伪造业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私刻他人公司公章,情节严重的,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二、典型案例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2010年1月2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009年2月下旬,被告人范某某为承揽马山口供销社的房屋改建工程,找到内乡县城关镇“金龙复印店”店主袁某某(另案处理),与其共同伪造了《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证》三个证件。2009年2月25日被告人范某某利用伪造的证件与马山口供销社签订了房屋改建合同。被告人范某某施工改建房屋,在拆除大梁支架时,2009年4月7日上午11时50分发生倒塌,造成符某某轻伤、喻某某轻微伤。经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直接经济损失19955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不受侵犯,打击犯罪,被告人范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建筑工程标书制作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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