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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人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会受到相应处罚,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标人是否可以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为由放弃中标吗
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后,往往只会电话通知中标人来领取中标通知书,因为对参与招标投标的人而言,最希望的就是接到中标的消息。但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中标人不想参与本建筑工程项目,而故意不领中标通知书,希望以此为由放弃中标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中标人这种“鸵鸟”做法都是行不通的。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后,在电话里通知中标人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的,一般都会同时通过邮政寄送、快递、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如此一来,中标人就不能以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为由放弃中标了,否则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招标人有权不退中标人预交的招标保证金。
2、招标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招标人实际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补足赔偿。
3、若中标人没有交招标保证金的,需要全额赔偿招标人的实际损失。
但值得的注意的,若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结果后,未及时主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而只是电话(口头)通知中标人来领取的,那中标人未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就能以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为由放弃中标,并要求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等费用。
这是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结果后,是有义务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人通知书,而不是“坐等”中标人来领取的。如果招标人没有及时履行发出中标通知书义务的,那么中标人以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为由弃标,就可能成功,且还能收回相应招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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