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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可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经营规模标准当做资格要求或是评审因素,也不能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之外的生产制造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作为主要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或是岐视的待遇”,产品授权书不能成为资格条件,也不提倡当做评审因素。规定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看似能够保证履约,而事实上,在我国一大部分产业均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基本上不会有紧缺的情况,规定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反倒会导致供应商控标的情况。
因此,规定投标人在中标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产品授权书,并且在签订合同前提供产品授权书原件意义不大。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进口产品技术较为复杂,在国内比较紧缺,采购人需要与国外厂商签订长期进货协议才能获取产品,为了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相关进口产品,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交进口产品授权书。
法律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可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经营规模标准当做资格要求或是评审因素,也不能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之外的生产制造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作为主要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或是岐视的待遇。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这个设定应该和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提供服务的质量有关,包含投标报价、技术或是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能当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采购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属以不合理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是岐视的待遇:
(一)就同一个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区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详细特征和实际需求不匹配或与合同的履行没有关系;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规定偏向指定供应商、指定产品;
(四)以指定行政区或是特定行业业绩、奖项当做得分标准或是中标、成交标准;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类型的资质审查或是评选标准;
(六)限定或是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是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是所在地;
(八)以其他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是排斥潜在供应商。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可以将产品授权书设为评审因素吗?”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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