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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明文规定不允许要求从业者的经历年限,但是一般不当作资格条件,假如与采购招标的质量、采购需求和履约情况有关系,可以选择为评审因素。”一位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认为,采购人要求物业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要求配置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员工,就是为了供应商可以更好的进行履行合同,但是和能否工作10年或者15年以上没什么特别直接地关联。他更进一步解释道,如果一个人从事物业行业15年,但是工作能力通常,也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
资格条件应当是与供应商履约情况有直接关系,且是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标准,从业人员工作经验可作为对员工履约情况的考评,但并不是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因此,从业人员工作经验可作为评审因素,但是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将从业人员工作经验当做评审因素,应注意三方面:一是工作年限要求不宜过长,通常1—5年最合适,要求从业人员有15年的工作经历,不太合适;二是分值设置不宜过高,通常1—2分为宜;三是不应要求工作人员在某一单位的从业经验,不然就是属于以不科学标准进行差别对待或岐视待遇。
政策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与供应商履约情况有直接关系,且是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标准,包含某一特定专业资格证书或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设定应该和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有关系,包含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情况、售后维护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可当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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