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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开标后,先要明确哪几个投标人有可能被列入“明显低价”范围。87号令第60条未明确什么才是“明显低价”,到底低到何种程度算得上“明显低价”?我们依据多年经验,觉得把投标人报价小于别的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平均报价20%的定为“明显低价”较合理。自然,最后是不是评定小于别的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20%的报价为“明显低价”,决定权在评标委员会,但是并不危害采购机构在评标前做些准备性工作。
第二,在初步框定“明显低价”的投标人后,事先与该投标人(通过资格检查的投标人)建立联系,并告知其投标报价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定为“明显低价”,需到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建议其提前准备证明材料。在这里应该注意3个要点:一是不可以告知其具体的评标时间(以防与专家私下串通);二是告知其现在就是一种可能性,到底其投标价是否会被定为“明显低价”,需要评标委员会最后评定;三是询问其单位所在地,假如接到电话,最短需多长时间赶到评标现场,对“合理的时间内”做到心中有底儿。
第三,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初步框定“明显低价”的投标人后,采购机构可以告知评标委员会那些“明显低价”的投标人最短能够到达现场的时长。毕竟在评标过程中,时常发生某些专家由于自己着急赶时间,给“明显低价”的投标人提一个不合理时间段。而采购机构的这项准备工作,就能避免相近现象的发生。不过这样做,既保障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合理的时间来详细说明“明显低价”原因和依据,又不至于有干涉专家评审的嫌疑(实践中某些专家非常敏感,碰到这种情况可能会觉得采购机构干涉了其独立评审权),很好地履行了评标组织者的职责。
以上是武汉标书代写中心关于“招投标中的“明显低价”如何认定?”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相关解答,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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