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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如何处理

2023-02-27 11:00 栏目: 标书知识 查看()

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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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文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包含供应商在内的所有各方当事人,要遵守的一条基本准则。供应商依法对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与投标竞争的前提,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出发点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便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撤回投标文件,便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

(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促进、修改或是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三)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能够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调整、修改或是撤回,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采购单位。这类有关规定,己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能够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

(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署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五)《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明文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费用不退,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该对超出一部分进行赔付;没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需对招标人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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